《學習時報》陳利浩: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 時間:2013-08-07
- 來源:學習時報
來源:學習時報 文:陳利浩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正在審議中。發達國家的環境公益訴訟已開展多年。結合對美國(英美法系)和意大利(大陸法系)相關法律規定的比較,筆者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提出以下建議。
公民個人的作用
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發源國,美國在1970年修訂的《清潔空氣法》除了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還第一次規定了公民訴訟,該法第304條a款規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項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起訴任何人,指控其違反了或正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排放標準及限制或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各州所頒布的有關上述標準及限制的命令;或者起訴環保局局長,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規定的不屬于環保局局長自由裁量領域的行為或義務。此類公民訴訟在性質上即為環境公益訴訟。
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已經規定,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公民個人作為直接的訴訟主體已被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還是應以其他形式充分發揮公民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推動作用。如規定一定數量以上的公民聯合向有關機關或組織申請環境公益訴訟,該機關或組織必須收案并著手調查,并應在法定期限內給申請者一份初步調查報告、就是否提出訴訟給與答復等,逾期未調查、答復的,上述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就能把公民的推動力和機關以及有關組織的法定地位相結合。
檢察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的作用
美國早在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就明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分為執行之訴和公共妨害之訴。執行之訴是檢察機關根據成文法提起的,這些成文法中通常會指明罰金的大約數額。公共妨害之訴則是根據普通法提起,檢察機關充當社會受托人的角色保護環境利益,罰金的數量通常由陪審員或在沒有陪審員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1970年修訂的《清潔空氣法》繼續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監督手段主要包括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實施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因此,在我國檢察機關不宜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
我國行政機關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獨立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訴訟被告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屬于“機關法人”。因此,建議規定縣級及以上的有關行政機關有權提起相關的環保公益訴訟,如環保部門可以就整體環境污染提起公益訴訟,海洋管理部門可以就海洋污染提起公益訴訟,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就國土污染提起公益訴訟,食品檢驗部門可以就食品污染提起公益訴訟等。事實上,在以往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已經不乏國家行政機關的身影。
社會組織的作用
作為大陸法系的意大利,于1999年8月3日以第265號法律第一次賦予了民間環保社團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該法第4條第3款規定了民間環保社團對于環境的損害有權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應當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損害賠償所得歸屬被代替的機關(市政府或省政府)。但并非所有的民間環保社團都具有訴訟資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環境部獲得注冊的全國性的民間環保社團或者至少代表五個大區的民間環保社團才具備。環境部也可以通過發布命令的形式將其他的民間環保社團加入到能夠提起賠償訴訟資格的名單中來。
建議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中也充分發揮環保及相關組織的作用。凡是合法注冊、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具備公益訴訟能力的環保組織都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但也應由國家環保部根據其能力和規模予以核定。同時,對于涉及利益相關和利益沖突的回避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總之,由于環境公益案件的特點,如果不對訴訟主體加以適當限制可能引起“訴訟爆炸”,但是,過分限制訴權特別是讓某一組織獨享訴權,也是某種程度的鼓勵侵權。我國環境遭受急劇破壞的嚴峻現實也要求鼓勵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盡己所能以法律手段保護環境。相信《環境保護法》的本次修訂能大大推動這種趨勢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