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用途分類”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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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安裝財新APP請點擊:https://opinion.caixin.com/2023-02-07/101995368.html 財富“用途分類”初探 陳利浩 中共二十大首次提出“規范財富積累機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分配制度,特別是財富積累機制,既無本本可依,也無先例可循,迫切需要錨定中國式現代化的特征和目標,創新思維,創設制度,創建氛圍,創造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在參觀被譽為中國“近代第一實業家”的張謇生平展陳時指出:“張謇在興辦實業的同時,積極興辦教育和社會公益事業,造福鄉梓,幫助群眾,影響深遠,是中國民營企業家的先賢和楷模。”秉承“皮骨心血,當為世界犧牲,不能復為子孫牛馬”的初衷,張謇不為個人積財,不為子孫謀利,在“實業救國”、創辦多家企業的同時,對自己極為吝嗇,日常生活的儉樸令人難以想象。他兒子回憶:“父親常說,應該用的,為人用的,一千一萬都得不眨眼順手就用;自用的、消耗的,連一個錢都得想想,都得節省。” 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鼓勵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富裕人士以張謇等先賢為楷模,個人生活“適度”,興辦實業“大度”,奉獻社會“慷慨”。假設某公司有“甲投資”和“乙消費”兩個股東,年終分紅時分給“甲投資”3000萬元,他都投資了初創企業;分給“乙消費”1000萬元,他都消費花完了。按理說,社會更應該提倡、鼓勵“甲投資”的行為,但現實情形卻不盡一致: 論稅負,不論后續用于投資還是用于消費,自然人所得的稅率沒有任何區分,“甲投資”并未被鼓勵; 論共同富裕的取向,“限高擴中提低”的目標下,“甲投資”是被“限”的對象,而“乙消費”則不是; 論“貧富差距”的計算,“甲投資”會成為“富”的標桿,其他社會成員會更多比較自己和“甲投資”財富的差距,而少去和“乙消費”比; 論“仇富”的對象,也自然是“甲投資”,輪不到“乙消費”。 可見,現行的政策、機制、評價、氛圍,著重于財富積累時的“所有”,還未關注到財富積累后的“所用”。 財富由社會生產所創造,創造出來、積累之后的財富一定會以不同的形式再投入社會生產,對生產、分配、財富的再次形成和積累產生重大影響?!八小焙笸度搿八谩?、“所用”后產生新的“所有”,財富的形成、分配、積累、再投入社會生產是一個動態循環的過程。因此,“財富積累機制”不能只局限在積累角度、分配環節,應該結合財富分配、積累后的用途,考慮財富投入社會再生產的程度和效應。 如果說,從個人的角度,財富已經是“非你之所有,只屬你所用”、“所用”遠比“所有”重要,那么,從社會的角度,更應該“不究所有,但求所用”。財富為哪些社會成員所用,應該比財富在名義上歸誰所有更為重要。社會化生產所創造的財富,既要保證所有權、產權的明確,又要使其盡可能造福全體社會成員,在保證機會公平、過程公平的前提下達到結果的相對公平,就要讓財富所有者在取之有道地“以身發財”之后“以財發身”,在保證自身合法所有、足夠所用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讓財富為更多的社會成員創造機會,把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地投入再生產,在實現財富價值增長的同時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向社會輸入更多的動力,達至“獨善其身”和“兼濟天下”。這種“先富帶動后富、一起奔赴更富”的雙贏式的共同富裕,應該成為理論導向、信念指引、價值追求,但更需要制度的頂層設計。 中國改革開放關鍵節點的創新思路,大多是通過在名義歸屬上把有關權利適當分離、從而實現希望達到的改革效果。改革初期對國企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作為國企改革的創新制度設計發揮了破冰的作用。農村土地從“集體所有”到“所有權和承包權分置”、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的三部曲,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的改革智慧。要讓更一般意義上的財富發揮最大限度的社會效用,同樣應通過創新的制度設計來適當區分“所有”和“所用”,讓名義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富為更多的社會成員所用,思路包括:對財富區分“個人用途”和“社會用途”;對個人用途和社會用途的財富采用差別稅率;由財富所有者自由選擇和調整財富的用途;對財富所有者、市場主體增加按“所用”的評價標準;對基尼系數、貧富差距增加按社會用途的計算口徑;等等。主要舉措如下: 一、把財富的用途按“社會用途”和“個人用途”加以區分?!吧鐣猛尽卑ǖ幌抻谂d辦實業,投資公司,興辦各類社會服務事業等?!皞€人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為個人和家庭的消費,向親友的捐贈,由家庭成員或他人的繼承,境外投資等。 需要說明:這種區分針對的是“第一次分配”環節積累的財富,而不是“第三次分配”環節的慈善公益捐贈。 二、修訂所得稅法規,對于所得的“社會用途”部分,適用于相對較低的稅率;對于所得的“個人用途”部分,適用于相對較高的稅率。 三、對于境內自然人擁有的有限公司股權、合伙企業份額等,由該人士確定該股權(份額)后續的所得中“社會用途”和“個人用途”的比例。比例完全由該人士自由確定,也可以全部為“個人用途”、或全部為“社會用途”。 這個環節的分類,屬于對“預期實現財富”的分類。同一個公司的不同自然人股東可以自愿確定不同的分類比例,如股東“甲投資”可以確定80%的股權為社會用途,而股東“乙消費”可以確定全部股權都為個人用途。 四、如果公司的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企業法人、基金等,就沒有明確的“擁有者”進行上述的確定,所以需要穿透到最終的所有人如國資機構、境內自然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等,把“企業所得”穿透為“最終股東所得”。類似于把現行對有限合伙企業計算所得的方法推及到所有市場主體,同時對稅率進行相應的調整。 在傳統信息條件下,如果公司的股東是企業法人、基金等“中間環節”,追蹤到最終所有人的成本和難度太高,而現代信息技術和數據資源已經具備了確定公司最終所有人的條件,措施可行。 五、對于境內自然人的其他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權以外的投資收益、資產轉讓所得等),由所有人確定其中“社會用途”和“個人用途”的份額。份額完全由所有人自由確定,也可以全部為“個人用途”、或全部為“社會用途”。 這個環節的分類,屬于對“已經實現財富”的分類。 六、財富所有人可以按照個人意愿對財富用途進行調整。對于“已經實現財富”,調整用途、把社會用途改為個人用途時應補稅,把個人用途改為社會用途可退稅。對于“預期實現財富”,調整用途后只需相應調整征收稅率。把個人用途、社會用途用于公益慈善捐贈時,沿用現有的規定。 七、對于“社會用途”部分(包括“預期實現財富”如公司股權和“已經實現財富”如投資所得),應采用專用賬戶、信息技術等形式進行有效、嚴格的監管或跟蹤,以防止用于個人用途。 八、增加對市場主體資本的“用途分類”。例如,某一中外合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有1億元實收資本,分別為:國有資本3000萬元,外商出資1000萬元,境內自然人出資、承諾社會用途5000萬元,境內自然人出資、但屬于個人用途1000萬元。則該公司的1億元資本中,社會用途的股權比例達到了80%(國家出資的3000萬元和境內自然人承諾社會用途的5000萬元)。雖然其“所有”只有30%是“公有的”,其“所用”卻有80%是“公用”的。 九、增加對某一自然人的財富的“用途分類”。例如,張三擁有財富3億元,其中社會用途2.5億元,個人用途5000萬元。這樣,雖然張三名義上有3億元的個人財富,但實際用于個人用途的只有5000萬元。對個人財富性質的評價有了新的維度。 十、基尼系數、貧富差距等的計算,可以在原有計算口徑外增加一種按“個人用途”財富計算的口徑。如對上述張三,按3億元和5000萬元兩種口徑分別計算,可以反映按財富“用途”分類前后的不同結果。 上述舉措至少可以達到以下的效果: 充分發揮稅收等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對不同的財富用途實行差別稅率,可以激勵企業家等人士把更多的財富用于社會用途,推動投資,擴大就業,構建生態,做大蛋糕,夯實共同富裕的基礎。 企業家等人士的社會貢獻度得到了量化。個人積累的財富中,有多少比例將產生、帶動投資?“先富起來”的人士,到底為“帶動后富”做了什么?都有了合法、自愿的機制來量化、記錄、評價。個人財富中“社會用途”的比例越大、社會貢獻度就越高。 豐富、完善了市場主體的評價機制。對市場主體,除了現有的“所有”制分類,增加了“所用”制分類:這個企業的資本,除了股東的“個人用途”,還有多少比例是確定為“社會用途”的?“社會用途”的比例越高,越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 優化了計算貧富差距的方法。與“貧”相對的“富”,應該是用于個人用途的財富。用于社會用途的財富,不應該是“貧”的對立面,而應該是推動由“貧”致“富”的動力,越多越好。對基尼系數等增加了按“個人用途”的計算口徑,就能更加客觀地反映真正的貧富差距。 共同富裕有了更加明確的方向。財富的所有人是不是個人、某一個人的財富總額是不是偏高,已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吧鐣猛尽闭钾敻豢偭康谋壤攀歉枰魂P注和衡量的。越來越多的財富成為“社會用途”,相當于“分蛋糕”時得到較多的份額又以各種形式轉化為更高效的“做蛋糕”的要素,使“做蛋糕”的速度越來越快、質量越來越高、效果越來越好。這和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和根本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對財富進行“用途分類”是一種全新的探索,對可能引發的質疑解釋如下: “財富分類”是否貶低了消費的積極作用?沒有貶低。 雖然投資和消費都是GDP的組成部分,但是,投資更能帶動技術的進步;投資對消費有“倍增效應”;投資增長及投資效率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大于消費。而且,市場主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基和動力,投資能創造更多的市場主體,培育更多的企業家,從根本上推動經濟發展。所以,從經濟學意義上,“社會用途”的積極作用是確定的。 更進一步,富裕人士超出群體平均水平的“消費”屬于“奢靡消費”,推動的是奢侈品的生產。在中國現在和今后相當一個歷史時期,把有限的資源和生產能力更多地用于大眾消費品的生產、而不是奢侈品的生產,對于緩解社會矛盾、縮小貧富差距、減少資源浪費、優化社會風氣,都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從社會學意義上,“社會用途”的積極作用也應被鼓勵。 “財富分類”和產權保護有抵觸嗎?原理上沒有。 “財富分類”并沒有限制產權所有人的任何合法權利,只是由產權所有人按照不同的稅負自愿對財富進行分類,而且可以按照產權所有人的意愿對這種分類后續進行調整。這種分類是引導式的、自愿的,而不是強制性的。所以,對財富的“用途分類”與產權保護并無抵觸。 “財富分類”和慈善公益重復嗎?沒有重復。 “所得”屬于“第一次分配”環節。從分配的原理上,本文所述的對財富的“分類”,實際上是在“第二次分配”(稅收)政策的激勵下,讓所有者在“第一次分配”的環節確定“個人用途”和“社會用途”,對第一次分配結果的“所有”和“所用”加以區別,引導第一次分配的結果的“所用”部分更加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推動共同富裕。 “財富分類”是否會造成稅基縮小、稅收減少?要精心設計、盡量避免。 由于把“企業所得”穿透到了“最終股東所得”,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就要分解、合并到最終股東的所得稅;對“社會用途”和“個人用途”分設不同的稅率,也需要加以精心平衡。因此,需要在精確測算的基礎上,對合并企業所得稅后的國有股東所得稅率、外資股東所得稅率,對自然人股東“社會用途”和“個人用途”的所得稅率等進行精準設定,保證在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積極作用的前提下盡量不減少稅收,并保留根據實施情況調整的空間。 “財富分類”是否存在稅收漏洞?應采取切實措施防止。 對財富進行分類管理、從而享受優惠稅率后,客觀上確實存在著避稅空間。因此,必須對分類后的“社會用途”財富嚴格管理,如專門賬戶監管、信息技術跟蹤,并明確法律責任。讓財富所有者選擇“社會用途”、享受較低稅率后,切實履行對應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古今中外,無論何種社會類型、哪個發展階段,都會鼓勵相對富裕的社會成員克己報國、奉獻社會。西方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提出的“人民資本主義”,西方政治學家倡導的“負責任的資本主義”,也都是在嘗試平衡社會和資本的關系,引導和鼓勵資本以投資、分配等各種方式惠及其他社會成員。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對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之下,這種引導和鼓勵更應該制度化、普遍化。引玉之磚,求教方家。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促進技術創新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