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增加值”指標對高質量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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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質量發展是“十四五”時期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要實現這一目標,每個企業、整個社會都要更加注重質量、效益,而不是片面追求規模,衡量、考核的指標體系應予相應的完善。 去年以來的一些案例,已經暴露了現有指標體系的弊端: 某“能源”企業,真實的營業收入只有幾十億,但通過關聯交易做到了幾千億,數次入圍“世界500強”,真相暴露后宣告破產。說明單用“營業收入”指標不足以表達企業質量。 某房地產集團,資產規模到了幾萬億,但因為凈資產不足,銀行貸款規模收緊后幾近崩盤,引來了中國企業家年會上“本金才幾十億、貸款兩萬億”的吐槽??梢姽饪础翱傎Y產”指標也不能說明企業質量。 既然“營業收入”、“資產規?!边@兩個用于企業排名的關鍵指標并不能表示企業質量,那么,用“利潤”、“凈資產”行不行?它們反映的只是股東的權益,而企業的質量不止是對股東的回報。一個企業,利潤可能很少,但解決了大量的社會就業、支付了較多的勞動者報酬,這也應該是企業的質量;一個企業,由于資產規模較大、提取了很大的折舊而導致利潤較少,但對企業資產的維護、更新也是企業的質量。 可見,營業收入、總資產、利潤、凈資產等指標,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足以衡量企業的綜合發展質量。那么,是否存在可以衡量企業發展質量的綜合指標? 對于一個地區(城市、國家),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質量主要看一個指標:“國內生產總值”(GDP),它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地區內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包括商品、勞務等)的最終成果”;它的計算方法已經消除了所有的中間產品、重復交易等因素,指標本身是沒有“水分”的;它是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消費能力的綜合反映。 既然衡量地區經濟發展可以用一個綜合的指標,那么,是否也可以有一個指標、可以讓我們像用GDP評價地區一樣地去評價企業?這樣的指標本來就有,它的名字叫做“增加值”(value added);它就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基礎:“某一地區內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之和就是該地區的GDP”。 “增加值”指標至少有著以下的特點: 體現企業的整體價值。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計算公式(收入法),增加值是“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個部分之和。“勞動者報酬”是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各種報酬之和,體現了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固定資產折舊”是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和支付的資產大修費用,體現了企業對自身持續發展的義務;“生產稅凈額”是生產、銷售環節上交給國家的各種稅金、附加和規費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凈額,體現了企業對國家的貢獻;“營業盈余”是總產出扣除中間投入、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和固定資產折舊的余額,體現了企業對股東的回報。對國家、對員工、對股東、對企業自身的價值,都體現在同一個指標,這個指標應該是最為“綜合”的。 有助正確的考核導向。比如,勞動密集型企業,雖然聘用了大量工人,但由于“營收”不高、“利潤”更薄,在現有指標體系下最多只能得到“幫助解決就業”的評價;但用“增加值”指標,勞動報酬本身就是GDP的組成部分,聘用工人的意義,不僅僅是解決就業,更是為GDP作出的直接貢獻。又如,某些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數額較多,對基礎設施的大修理支出可觀,按現有指標體系這些既不增加營收、更會減少利潤;但從“增加值”的視角,折舊、大修都是GDP的組成部分。“增加值”指標之下,對營業收入、市場規模的片面追求、無序放大應能被有效遏制,社會各界對企業的評價也能更加全面公正。 可以消除重復和虛假。用關聯交易的營業收入,再繞多少個圈也體現不到“增加值”中,因為不可能產生實質的稅金和盈余;用貸款增加的“資產”,量再大也體現不到“增加值”中,除非這種資產真正投入使用、產生了折舊和維修。構成“增加值”的四項原始數據,都是實實在在發生了的數據,任何通過左右互搏、人為操作虛增的數據,都算不到增加值里面。 顯著增加企業之間的可比性。如果比營業收入,制造業企業肯定比商貿企業吃虧,如果比資產規模、高科技企業更遠遠落后于房地產企業,這些比較結果很可能跟真正的企業質量背離。有一個影響較大的例子:華為公司的研發投入金額占廣東全省的三分之一、比另一個企業高出七倍,但“研發投入強度”卻比那個企業低了三分之一、“屈居第二”,原因就是計算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公式的分母用了營業收入。如果改用增加值,上述的種種不可比性都可以基本消除。 保持企業和地區之間統計、考核口徑的一致。既然對地區考核的主要指標GDP對應的是企業的增加值,那么,從營業收入、利潤、總資產、凈資產等去變換、分析一個企業對所在地區經濟發展的貢獻,而不是用“增加值”直接衡量,就非常低效、甚至錯謬。在“研發投入強度”這個重要指標上已經非常違和:地區計算強度公式的分母是GDP,企業計算強度公式的分母是營業收入,導致“500強研發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平均數比全社會研發投入強度還低,就是因為企業的營業收入中包含了大量的“中間結果”、導致計算結果偏小。如果把企業計算公式的分母換成“增加值”,地區和企業就完全一致了。 “增加值”指標有這么多的好處,但沒有得到重視和運用,有一種對原因的解釋是“由于計算、統計復雜,一般企業做不到”。其實不然。增加值的計算說明初看確實復雜,但復雜的是供統計部門使用的(而且,統計部門需要復雜計算的原因正是因為沒有各個企業的“增加值”數據)。企業只需使用其中的“收入法”,而收入法計算的四個原始數據:“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都是規范的會計數據,基本上可以從現成的報表項目取得,個別項目需要用會計科目的分類數據進行相應的加減調整,也不涉及從明細會計憑證的重新統計。只要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非常便捷地加以統計。因此,只要認識到“增加值”對于綜合反映企業發展質量的重要意義,統計的可行性是可以保證的,不存在增加企業負擔和社會成本的問題。 按照“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部署,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對“增加值”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在統計、分析中越來越關注增加值,在計劃、規劃中也越來越聚焦增加值。如國家發改委對服務業的增加值、國家工信部對制造業的增加值、中央網信辦對數字產業的增加值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劃和展望。地方政府對增加值的關注度更高。無論是分行業的增加值,還是分地區的增加值,乃至整個國家的GDP,都依賴于企業的“增加值”數據。因此,企業的增加值指標,不但是企業自身衡量質量、價值的必需,也是真實反映國民經濟狀況的剛需。 曾有專家質疑:世界上其他國家都沒有讓企業核算增加值,我們有這個必要嗎?筆者認為: 首先,中國對企業核算、統計的要求非常規范。其他主要經濟體國家都只要求企業遵循會計準則,中國在會計準則以外還制定了各個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制度的規定已經到了如“原材料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應扣除回收的下腳廢料價值”的詳細程度,對“增加值”如此重要的指標作出規范性要求應該不是苛求。 其次,中國的信息技術具備“后發優勢”。“規上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自不待言,中小企業也因云服務等技術手段而可用很低的成本獲得信息服務,“增加值”基本上可以由信息系統自動計算。世界上其他國家也都不能像中國一樣自動生成“健康碼”,率先在企業核算“增加值”應不違和。 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在發揮市場對于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還強調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而政府對產業、企業從規劃、跟蹤到評價、引導、獎勵等各個環節的作用,都依賴于分行業、分地區、分企業的“增加值”,這既是體制特色、也是體制所需。因此,助推治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是中國率先建設以企業“增加值”為基礎的,準確、全面、實時的“國內生產總值統計系統”更深遠的意義。 為此建議: 一、由主管部門明確布置,要求企業在核算、統計中把“增加值”作為重要指標準確反映。企業可以在會計科目中進一步設置明細分類(如對職工薪酬性質的分類),滿足自動、實時地計算、查閱“增加值”的要求。 二、在按營業收入、資產規模等指標的排行、評比中,把“增加值”作為輔助指標列示,以全面反映上榜企業的發展質量,也讓某些倒騰虛增收入、無序擴張資產的企業望而卻步。 三、對于一些可比性非常重要的指標(如“研發投入強度”),應采用“增加值”代替“營業收入”,避免評價不公、杜絕資源錯配。 四、逐步增加“增加值”在考核、評價中的比重。可以從上市公司開始,從“自愿披露”到“法定披露”;對中央國有企業設定“增加值”考核指標,綜合反映發展質量;進一步在“規上企業”實施;逐步過渡到所有其他企業。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促創工委副主任、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