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和消除產權保護中的“非制度性”因素
- 來源:財新網
如已安裝財新APP請點擊:https://opinion.caixin.com/2019-03-09/101389984.html 重視和消除產權保護中的“非制度性”因素 陳利浩 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民營企業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既給廣大非公經濟人士吃了定心丸,也給幫助和支持民企發展的廣大黨政干部吃了定心丸。要讓定心丸效用最大化,除了要認真學習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總書記提出的六條要求外,還應高度重視產權保護中的“非制度性”因素,清理和排查個別地方和部門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言行,把形形色色的“亂心丹”、“傷心片”掃進歷史的垃圾堆。 對于非公經濟和民營企業的保障,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規定得非常明確、具體。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斷強調對基本經濟制度的堅持和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文件再三要求“兩個毫不動搖”。2016年3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政協聯組會上的重要講話,專門對基本經濟制度和非公經濟發展作了強調:“我們黨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上的觀點是明確的、一貫的,而且是不斷深化的,從來沒有動搖。中國共產黨黨章都寫明了這一點,這是不會變的,也是不能變的”,“我在這里重申,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我們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沒有變,我們致力于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沒有變。”同時,他對解決融資問題、放開市場準入、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減輕企業負擔等也都做了要求。其后,在中央深改組關于加強產權保護的意見基礎上,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紛紛下發配套文件,要求都十分明確。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進一步對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創新權益、自主經營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尊重企業家的社會氛圍,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強對企業家的服務和優秀企業家培育等都作了明確要求。 可見,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產權保護、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是黨中央的一貫方針,是黨和政府關注的重中之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那么,在黨中央權威日益強化、“兩個維護”已成為政治紀律之時,為什么社會上還會反復出現“民營經濟離場”等論調?非公經濟人士的安全感為什么還會明顯下降?為什么還要總書記親自出來主持座談會、再次喊話民營企業家是“自己人”? 劉鶴同志去年10月份在回答央媒記者關于“當前民營企業對落實基本經濟制度面臨一些焦慮”的問題時,分析了“實際執行過程的誤解和偏差”的原因,是部分機構或人員認為支持民營企業“政治上有風險”,所以,“寧可不作為,也不犯政治錯誤”。他指出:“那些為了所謂個人安全、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行為,在政治取向上存在很大問題,必須堅決予以糾正。”這就說明在基本經濟制度的制度性因素之外,在某些地區和部門,存在著或明或暗的“政治取向”,讓黨政干部及有關機構工作人員感覺到支持民營企業有“政治風險”、可能犯“政治錯誤”,讓民營企業家感到焦慮和恐懼。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的講話,在指出“存在不應該有的政策偏差”時也用了“很大差距”一詞。那么,到底有哪些非制度性因素和現象,在干擾著基本經濟制度的貫徹呢? 比如“內部清單”。有銀行反映:審計檢查時,要求銀行把貸款客戶中民營企業的清單打印出來,然后對每一項民企貸款都要解釋清楚貸款理由;有國企反映,巡視檢查時,要求企業把供應商中民營企業的清單打印出來,然后逐條解釋選擇這家民企的理由。類似的“清單”還有不少。只要見到或聽說過這種清單,難免會對支持、幫助民營企業心生畏懼。 比如片面報道。有些媒體對腐敗官員的報道,如果該官員接受的賄款中有來自民營企業家的,就一定會寫明“接受私營企業主的賄賂”;如果賄款來自國企,對來源就一筆帶過、不提 “國有企業行賄”;有些媒體報道食品安全、藥品質量或其他安全事故,如果出事企業是民營,就一定要強調其私營性質;如果是出事企業是國有,則甚至連企業名稱都諱莫如深。至于類似“私營企業主利欲熏心”等提法更是常見報端。聽多了、看多了,自然會在心里把民營企業打入“另冊”。 比如對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的特別“關照”。習總書記指出:“對有貢獻的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做適當政治安排是一項重要工作”。但是,某些地區把對非公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前的“綜合評價”搞得特別嚴苛,要去幾十個部門蓋章,每個部門都可以出否定性意見。如有一個非公經濟人士要進入民主黨派省級班子,因為他有一套房子由公司員工居住、沒有“住房合同”,有關部門就以“租房行為不規范”為由出具否定意見。在社會各界、特別是非公經濟人士心目中,這些代表人士的遭遇就是民營企業遭遇的縮影,這樣的“特別關照”無疑會影響他們的信心。 比如執政行為中的“任性”。企業出了質量事故,或者經營違規,完全應該依法追究、處理,但經常看到的是,如果出事的是民營企業,企業主個人往往會被“控制”,企業本身也常會被政府成立的工作組“接管”。有的案例中,就連官員腐敗案發牽涉企業主,企業本身也有被“接管”的。還有如某副省級城市為出臺汽車限購政策,居然出動上萬警力對所有汽車4S店“封門”。正如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11月關于保護產權的意見里指出的:“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任性”,從根本上損害了非公經濟人士的安全感,也讓黨政干部很容易認為支持民營企業是“雷區”。所以,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的講話中明確要求把“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作為六條措施之一。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言行,肯定都不符合憲法、法律、法規,也和黨中央的文件、領導講話精神背道而馳,屬于“非制度性”因素。但是,經歷、聽聞之后,或切膚之痛,或感同身受,或耳濡目染,難免使得非公經濟人士的安全感下降,使得黨政干部支持民營企業的“風險感”上升。一些干部的口頭語叫做:“紅頭不如“白頭”,“白頭”不如“口頭”。若不清理、消除這些非制度性因素和現象,再好的制度、法律、政策,再多的文件、講話、精神,還會是“春風不度玉門關”。 為此,建議: 第一,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產權保護問題。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是消除非制度因素、解決產權保護問題的根本。 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產權保護,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典型問題。執政黨的立場一直非常堅定,多次文件、講話,明確載入黨章;執政黨的意志在憲法和法律中也體現得十分完整、充分,審判、檢察、公安機關的態度也非常鮮明;既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一緊迫需求,也是全國人民和國際社會的關注熱點。理論根基、法律基礎、現實需求、社會關注、領導重視等全都具備。這個問題能不能依法解決好,是全面依法治國能不能真正落實、見效的一塊試金石。 建議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加強產權保護作為開題之作。組織協調各個相關機構和部門,清查、糾正各種制度化、非制度化的所有制歧視和壁壘,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確立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同等保護、一致監管、公平準入,確保權利、機會、規則的均等。 第二,逐步淡化、最終取消對企業的所有制分類。 有分類,就會有歧視和壁壘。我國對企業按照所有制進行分類管理的做法,具有歷史必要性。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這種分類管理已經不再具備必要性,也逐漸失去可行性。 先看必要性。改革開放初期,連雇工人數超過幾個就要算“剝削”都是熱點,自然需要從保護力度、準入范圍、監管方法等各方面區別所有制、“分類施策”。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對不同所有制“一視同仁”已成為共識。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在政協聯組會上的講話、2018年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都強調:“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既然對不同所有制的保護、監管、準入都是一致的,權利、機會、規則等都是平等的,那么,對企業按照所有制分類就失去了必要性。 再看可行性。改革開放初期,從個體工商戶發展到私營企業,投資主體的性質較為單一。時至今日,公司的投資主體越來越多元化,越來越多公司的股東中,既有個人股東、也有公司股東,公司股東的股東同樣可能兼有國有、非國有、外資等成分。特別是上市公司,已經出現了再怎么追根溯源也無法確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近年來,中央又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為國企改革的突破口,國有企業的股東也將越來越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越來越無法按單一的“國有”或“民營”的所有制進行分類。已經是好幾代的混血了,一定要講血統,也只能是“混血”。 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不再對企業按所有制分類,《公司法》只是對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特點作了特別規定。建議從黨的文件、政策規章、宣傳報道等各個方面,逐漸淡化、逐步取消對企業的所有制分類。只有消除“所有制本位”,才能杜絕“所有制歧視”。 第三,幾點具體建議。 1、清理各種“內部清單”。 能讓黨政干部和機構工作人員不敢支持民營企業的“內部清單“,一定是負有審查職能的部門布置的工作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要求對支持民營企業的工作開展專項督察。建議把清理這類“清單”作為專項督察的突破口,要求監管、審計、巡視等部門對相關工作要求進行摸底、清查,取消帶有所有制歧視的顯性或隱性工作要求,明確在今后工作中不再要求這類清單。 2、及時糾正宣傳報道中的所有制渲染和歧視。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要求:“要加強輿論引導,正確宣傳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對一些錯誤說法要及時澄清。”建議由宣傳部門頒發規定,明確要求在案件、事故、突發事件等報道中不得渲染企業所有制,不得出現對某一類企業家群體的不實形容詞。 3、加強對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 同樣是作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候選人,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只需要組織部門的審批,不需要幾十個公章放行。借鑒這一做法,建議明確由統戰部門作為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部門,通過動態的聯絡和溝通,全面掌握非公經濟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動態、行業代表能力、參政議政成果、社會影響信譽等情況,提高廣大非公經濟人士的歸屬感。 4、糾正任意損害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要求,不因歷史上的不規范行為而影響企業現實發展,不因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個人問題而危及企業本身,不因企業家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影響其合法產權;繼續甄別糾正侵害企業產權的冤假錯案,以個案推動法治、重樹信心。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促創工委副主任、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