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基本經濟制度規定的重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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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安裝財新APP請點擊:https://opinion.caixin.com/2020-07-06/101575919.html 《民法典》對基本經濟制度規定的重大完善 陳利浩 5月29日,《民法典》頒布的第二天,中央政治局就舉行了專題的“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中明確要求:“要講清楚,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相比于原《物權法》,《民法典》在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部分刪去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時間限制。在第二編“物權”部分的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關于基本經濟制度的條款,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增加到相關法律中的。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為了和單一公有制的原有內容有所區別,對基本經濟制度加了一個時間限制,表述為:“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基本經濟制度在理論、實踐的各個方面都有了豐富、發展,相關表述應予完善: 一、理論發展。按照中共十五大的相關定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為“初級階段”以及“鞏固和發展階段”。其后中共歷次代表大會文件、領導人講話,一律明確無誤地把“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確定為整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而不僅僅限于初級階段。 二、法律自洽。《憲法》對于市場經濟、非公經濟、私有財產等有著明確規定。如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不可能在單一公有制下實現;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些條文都沒有“初級階段”的時間限制。 三、社會現實。四十余年的改革開放,最主要的制度性變革就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經濟已經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非公有制人士和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也已經是我國社會的重要力量。如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之后再回到單一公有制、單一的按勞分配,嚴重的社會分裂和動蕩將不可避免。 四、時間節點。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初級階段的主要特征是“經濟文化不發達”,而到建國一百周年,我國將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不發達”為特征的初級階段將被跨越。按照中共黨章的定義,初級階段的終點是“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一百年”,即2056年。從這兩個角度,“初級階段”都將在本世紀中葉被跨越,距今還有三十多年。 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在第三條“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中,還是沿用了原有的提法:“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但是,初級階段之后怎么辦?對三十多年后基本經濟制度的預期,將從根本上影響公民對資產的代際傳承、長遠安排。必須避免誤讀,給全國人民以明確的預期。 2018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多次重申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再次重申:“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反復強調:“我們黨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上的觀點是明確的、一貫的,而且是不斷深化的,從來沒有動搖。中國共產黨黨章都寫明了這一點,這是不會變的,也是不能變的”。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把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擴展到“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今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一系列具體舉措。而作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的《民法典》的明確規定,更從法律上消除了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認識的不確定性,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必將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歷史上的里程碑。我們一定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的要求,加強普法、完善立法、嚴格司法,“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促創工委副主任、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