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大卻強度低,“研發投入強度”為何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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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安裝財新APP請點擊:https://opinion.caixin.com/2021-02-22/101665535.html 投入大卻強度低,“研發投入強度”為何失真? 陳利浩 “研發投入強度”作為衡量一個企業在研究、創新上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的指標,已經越來越引起各界關注。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公布的“2020中國企業500強榜單”,公布了研發投入的前十大企業。其中,H公司投入1316億元,B公司投入183億元,H為B的7倍多;但計算“研發投入強度”后,B為23.49%,而H只有15.33%,H比B少了近8個百分點。于是,H“屈居第二”、B“遙遙領先”的評價不絕于耳。 投入大、“強度”卻低,原因何在? “研發投入強度”是一個比例值,分子為研發投入的金額,分母是投入主體的規模。這個指標一開始用于國家(地區)之間的比較,分母采用了“國內生產總值”,即GDP,這個指標在國家(地區)之間有著很高的可比性。而一個國家(地區)的國內生產總值就是由各產業部門(各企業)的“增加值”組成的。因此,在把“研發投入強度”應用到企業時,最初是采用“增加值”作為分母。2009年以后,由于統計口徑的原因,不再公布分行業的“增加值”,才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的分母改為營業收入。 企業所處行業不同、經營業態不同,營業收入和增加值之間差距的差別會很大。前述的H公司是電子信息制造業,營業收入中包含的外購成本和服務較多,分母就會比“增加值”大;而B公司是信息服務業,營業收入主要是企業本身的增值部分,分母就比較接近“增加值”。所以,就會出現雖然投入為7倍多、“強度”卻少了近8個百分點的結果。可見,采用“營業收入”作為分母,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會隨著行業、業態等不同而導致相當程度的“不可比”。 “研發投入強度”這個指標的作用,已經從導向、評價發展到考核、甚至資源分配。企業資質評定、科技經費投入、政府資金支持等等,都依賴這個指標。而且,在所有場合下都只看指標數值本身、不做差異分析。比如,不會對電子信息制造業和電子信息服務業制定不同的標準。從2020年開始,國務院國資委也把“研發投入強度”作為對央企僅有的五個考核指標之一,也沒有因央企的不同行業、不同性質而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 因此,為了保證評價、考核、資源投入的可比、公正,建議盡快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指標的分母改為“增加值”。而且,既然地區、城市的“研發投入強度”的分母是國內生產總值,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的分母就應該是“增加值”,邏輯、體系才能自洽。分母改為“增加值”之后,由于增加值低于營業收入,強度指標的計算結果都會程度不同提高,因此,建議同時相應提高考核、評價的標準值。 “增加值”不是現成的財務指標,但是,企業從已有的財務指標中,不需要重新歸集、只通過簡單的計算就能得到,而且,計算結果完全是可驗證、可核查的。這種計算、驗證、核查,不需要依賴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因此,把“研發投入強度”的分母改為“增加值”,完全具備可操作性。 在考慮、提出用增加值作為研發投入強度分母的建議時,筆者還聯想到了對企業價值的整體評價。 中國已經進入新發展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要求“在愛國、創新、誠信、社會責任和國際視野等方面不斷提升自己,努力成為新時代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對企業、企業家的的衡量和評價標準也要創新、完善,才能滿足這種新發展理念。但是,目前無論是對企業的綜合評價、還是財務考核,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指標就是營業收入和利潤。營業收入反映的是企業的經營規模,但如果企業有外采、外購,則營業收入中就會包括其外采外購產品或服務所蘊含的之前所有環節的累計投入、不完全是企業自身的經營結果。利潤固然重要,但利潤主要是企業對股東的回報。這些指標反映的都只是企業某個維度的狀況,而不是企業的整體質量、更不是企業對社會的整體貢獻。 比如,習總書記在企業家座談會上指出:“關愛員工是企業家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要努力穩定就業崗位,關心員工健康”。筆者所在的軟件公司有4000多本科以上的員工,也常有人說“你們解決了4000多名高學歷人士的就業問題,這是比利稅更大的貢獻”。但是,這種企業對員工的責任,并沒有一個指標來衡量。工資、獎金、社保?從利潤的角度這都屬于“成本”,是時時要考慮盡量“降低”的。 而“增加值”這個指標,除了應該成為“研發投入強度”的分母,還可以用來衡量企業的整體發展質量和整體社會價值。 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增加值“收入法計算”的規定,增加值由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個部分相加而得。“勞動者報酬”體現對員工的責任;“生產稅凈額”反映對財政稅收的貢獻;“固定資產折舊”衡量對自身更新改造的投入;“營業盈余額”則是對股東的回報。從股東、到員工、到國家稅收、到企業自身,“增加值”這個指標都囊括了,應該可以全面反映一個企業的整體貢獻。而且,既然國家(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用“國內生產總值”來衡量,企業的價值也應該用“增加值”來體現,因為“國內生產總值”就是“增加值”的匯總結果。 目前,“增加值”這個指標無論在經濟統計、財務核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國有企業考核評價等各個場合都沒有得到運用。建議盡快從法規、政策、監管等角度,明確要求把“增加值”作為企業的主要貢獻指標,全面、直觀、綜合地反映企業對國家、對股東、對員工、對企業自身各方面的綜合貢獻,并成為企業資質評定、科技項目立項、政府資金投入、有關政策支持等的主要衡量標準。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促創工委副主任、廣東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合會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