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電業務明確排除電網企業?看重慶怎么說
- 時間:2017-06-12
- 來源:北極星售電網
近日,重慶市發改委官網公布了《重慶售電側市場指引手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手冊》),其中增量配電業務的規定“引爆眼球”:
國網市電力公司、三峽水利電力、聚龍電力、烏江電力等電網企業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售電公司,不能獲得配網經營權,應從人員、資金信息等方面,確保市場化售電業務與其輸配電業務、調度業務、非市場化售電業務等隔離,獨立運營。在排除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電網企業注冊的售電公司方可在其配網經營權范圍內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
上述規定被媒體解讀為《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一個升級版;其實,該規定早在2016年4月發布的《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的指導意見》中出現過,手冊只是重申了上述規定。究竟如何理解上述規定?下列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一、電網企業本身能否參與配網運營權的遴選爭奪?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手冊》也僅規定了“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不能獲得配網經營權”;那是否意味著電網企業本身還是可以參與配網運營權的遴選爭奪?排除某個特定企業參與配網業主遴選的資格,關鍵問題在于現行法律依據嚴重不足;從法律角度來看,電網企業本身仍然有權參與配網運營權的遴選競爭;但是否符合9號文的本意,恐怕需要規則制定者們細化游戲規則了。
二、電網企業的集體企業、關聯企業可否參與配網運營權的遴選爭奪?
電網企業的集體企業、關聯企業(原來是“三產”企業)無論在資金實力、管理水平、資質等級方面的實力均不容小覷;此外,如電網企業的關聯企業利用關聯關系、電網壟斷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那就產生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供電監管辦法》等違法違規問題了。因此,是否允許電網企業的集體企業、關聯企業參與配網運營權的遴選競爭,需要予以明確。
三、電網企業售電公司的范圍有限制?
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能否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現行規定極為模糊(《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電網企業……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上述規定兩個要點是:
★ 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可以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前提是“排除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何為影響“公平競爭”?國家能源局《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第26條曾規定了“電網企業現有機構承擔電力交易機構職能的”等四種情況。按照上述標準,幾乎都存在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
★ 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的業務范圍是“配網經營權范圍內”。這意味著,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將被禁止到增量配網范圍內開展業務。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電改能夠推進操作,制定細致的、可操作的法律規定是當務之急。
原標題:增量配電業務明確排除電網企業?看重慶怎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