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 | “兩個毫不動搖”的所有制思考
- 時間:2023-04-22
- 來源:遠光軟件
導語
在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上,中央的三令五申、反復強調,和執行、輿論層面的不時搖擺交替出現,遠光軟件董事長陳利浩認為,“公有制關切”是主要原因。“公有制為主體”是制度的本質要求,但現有統計口徑下非公經濟的占比明顯超過、結構逐漸逼近公有制經濟,“公有制關切”在所難免。他建議,按照黨中央的理論突破和創新,實事求是地反映各類所有制經濟的占比,證明公有制在結構和比例上都與“主體”定位相稱,并適當淡化市場競爭領域企業的“所有制標簽”,把“兩個毫不動搖”真正落到實處。
“兩個毫不動搖”的所有制思考
專欄作家:陳利浩 九三學社中央促進技術創新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民建、工商聯界別全國政協委員時再次強調“黨中央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始終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當作自己人。”4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二十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又通過了首個以中央深改委名義下發的《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要真正把總書記和黨中央的一貫要求落到實處,與所有制有關的思路應有所創新和突破。
中共十八大以來,保證全黨服從中央、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領導成為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團結奮斗成為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自覺和行動共識。但是,在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上,卻出現了不應有的“動搖”和反復。
一方面是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的三令五申。中共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報告中都反復重申基本經濟制度、“兩個毫不動搖”。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多次強調——2016年3月,總書記在政協聯組會反復強調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倡導“親”“清”政商關系。2018年11月,總書記又親自主持民營企業家座談會,強調“民營經濟是中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所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謀發展。”2022年12月,總書記再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我們必須亮明態度、毫不含糊,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每次總書記講話后,有關的中央部門和國家機關都紛紛下發各種“貫徹落實”的通知,聲勢浩大。
另一方面則是實際執行層面的不盡一致。除了“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還存在著另類“清單”、“特別”報道、額外“標準”、超常“處置”等,以至于習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講話中逐項要求:“清理違反公平、開放、透明市場規則的政策文件”,“糾正一些政府部門、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營企業款項的行為”,“在安監、環保等領域微觀執法過程中避免簡單化”,“不能戴著有色眼鏡落實政策,不能不問青紅皂白對民營企業斷貸抽貸”,不能“對民營企業家的正當要求置若罔聞,對他們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對民營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要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等等。
懷疑和否定民營經濟的言論不絕于耳。習總書記早在2016年政協聯組會的講話中就批駁了“想把非公有制經濟否定掉的觀點”, 2018年在民營企業座談會講話中又一一列舉了“民營經濟離場論”、“新公私合營論”、“加強企業黨建和工會工作是要對民營企業進行控制”論,指出“這些說法是完全錯誤的,不符合黨的大政方針”,要求“加強輿論引導,正確宣傳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對一些錯誤說法要及時澄清”。去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更批駁了“社會上對我們是否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不正確議論”。
可見,在這個問題上,制度的規定、文件的表述、領導人的講話,從來沒有搖擺過,而且一次比一次強化。但是,在執行層面,在輿論層面,總是出現和中央要求不相一致、甚至違背抵觸的各種現象,不但影響民營經濟人士的信心,阻礙經濟發展,甚至導致對改革開放方向的懷疑。使得習總書記隔幾年就要專門發表重要講話、一次次地給民營企業家派“定心丸”;中央和國家各部門過一段就要重新下發一批文件、一遍遍地為“兩個毫不動搖”撐腰。在“兩個維護”、“四個意識”成為思想和行為準則的政治環境和輿論氛圍下,以上現象還反復出現,應該不能歸咎于個人的“錯誤認識”。我們的黨政干部、媒體從業人員多是精英,他們工作中模式化的思維和行為,是理性判斷和選擇的結果,應該有著共同的原因。
筆者認為,在“兩個毫不動搖”問題上出現的這種不應有的“動搖”,深層次的原因是“公有制關切”。
“公有制為主體”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但是,按現有統計口徑,民營經濟占比已達“五六七八九”(依次為稅收、國內生產總值、技術創新成果、城鎮勞動就業、企業數量),公有制只占“五四三二一”,而且越新的指標(如創新、就業)滿足度越低,公有制在比例上已經較難稱為“主體”。從結構看,原來說“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是公有制的兩條“主體”特征, 但按現有分類,“民營企業”規模發展使得資產比例越來越大,“平臺型經濟體”的增多使得民營經濟對經濟活動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公有制在現有統計分類下的“結構優勢”也在日益減弱。這樣,一方面,制度特征、憲法原則要求“公有制為主體”,另一方面,非公經濟在現有統計口徑下的占比大大超過、結構逐漸逼近公有制經濟,從理論界到實操界、從管理層到執行層的“公有制關切”在所難免,自然會在有關語境下表達,在行為模式中體現。
“探索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從多種實現形式去完整認識和把握社會主義公有制,與時俱進、實事求是地反映各類所有制經濟的占比,證明公有制在結構和比例上都與“主體”定位相稱,并適當淡化市場競爭領域企業的所有制標簽,才能回應和滿足“公有制關切”。
具體的思路和建議是:
一、讓“混合所有制”經濟回歸“集體所有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是新形勢下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的一個有效途徑和必然選擇”。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天然就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需要認識、界定的是:股權多元,無法確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屬于什么所有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投資主體越來越多元化,“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企業數量越來越多,如在國內A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已經接近20%。作為“后起之秀”的各類合伙企業,絕大多數都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控股股東”。對這些混合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從股份比例、所占份額等已經不能確定“所有制性質”。筆者建議: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從企業實際出發,將其定義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出了“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的設想,但是,生產資料既已“共同占有”,“個人所有”能是什么?中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回答了:“個人所有”的是收益分配的份額。
以華為公司為例。華為公司超過99%的股份都由公司工會代表的職工持股會持有,創始人任正非個人只持有不到1%。對公司的生產資料、法人財產的支配、處置,依照公司章程由職工持股會“集體”決定,包括任正非在內的任何特定員工,都沒有獨立的所有權、處置權,他們的“持股權”,從本質上只是收益分配權。同理,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城鎮對集體企業改制后的公司或其他企業,市場主體中的許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等,只要股權足夠分散、沒有任何自然人被認定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生產資料本身都是“共同占有”的、不為任何特定的個人所支配,分散的“股東”、“合伙人”所擁有的從實質上都是“收益分配權”。所有這些經濟組織的共同特征就是:“生產資料共同占有,收益分配個人所有”。
在很長時間內,由于對于集體所有制的經典認知是“只能共同所有、不能按份共有”,“名為集體所有、實為無人所有”的虛擬產權主體和模糊產權關系嚴重挫傷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后,在集體經濟組織中以“管理層/職工/村民持股”形式為主的變革極大提高了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效率,但由于缺乏理論支撐,這些企業都被認定為了“私營企業”。2020年5月,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首次明確允許農村集體組織“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折股量化”后還是“集體所有制”,這就突破了“集體所有制不能按份共有”的理論禁區,這是中國共產黨的重大理論和政策創新。
因此,讓“混合所有制”回歸“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既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原理,又契合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更能大大消除隱形存在的所有制憂慮,回應和滿足“公有制關切”。
二、既考慮資本的“所有”、更考慮資本的“所用”。
公有制之所以優于私有制,就在于能夠讓生產資料為最廣大的社會成員所使用,“所有”的意義在于“所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包括生產資料在內的財富的所有制形式越來越多元,從社會意義上,財富為哪些社會成員“所用”,應該比財富在名義上歸誰“所有”更為重要。如果通過創新的制度設計,對財富區分“個人用途”和“社會用途”,對不同用途的財富采用差別稅率,財富所有者就可以選擇和調整所擁有的財富的用途,在保證個人合法所有、足夠所用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把擁有的財富越來越多地投入再生產,在實現財富價值增長的同時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就業、向社會輸入更多的動力,讓財富為其他社會成員創造更多的機會,相當于“分蛋糕”的較多份額又以各種形式轉化為更高效的“做蛋糕”的要素,使“做蛋糕”的速度越來越快、質量越來越高、效果越來越好,這和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和根本方向是高度一致的。
在這種制度設計下,名義上雖然不屬于國家或集體、但穩定承諾為“社會用途”的資本,和國有、集體資本同樣具有 “為最廣大的社會成員所使用”的實際效果。因此,對市場主體,除了現有的 “所有”制分類、還可以增加“所用”制分類:這個企業的資本,有多少比例是確定為“社會用途”的?例如,某一中外合資企業有1億元實收資本,分別為:國有資本3000萬元,外商出資1000萬元,境內自然人出資、承諾社會用途5000萬元,境內自然人出資、但屬于個人用途1000萬元。則該公司的1億元資本中,社會用途的股權比例達到了80%(國家出資的3000萬元和境內自然人承諾社會用途的5000萬元)。雖然其“所有”只有30%是“公有的”,其“所用”卻有80%是“公用”的,符合共同富裕的方向和要求,這樣的企業,至少不能認定為“非公有制”。
三、完善和優化現行統計口徑。
稍加分析就能發現:耳熟能詳的“五六七八九”,實質上并不是民營經濟的占比,而是“非國有獨資”經濟的占比。因為現有的統計口徑把集體經濟、混合所有制企業、外資和港澳臺資企業、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統計到了“民營經濟”名下,亟待完善:
1、對分類為120(現行工商注冊類型,下同)的“集體企業”、 142的“集體聯營企業”、143的“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不再統計為“民營經濟”,而統計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
2、對類型分別為210、220、240、290、310、320、340、390的各類外商及港澳臺資企業,不再統計為“民營經濟”,而統計為“外資及港澳臺資經濟”。
3、對分類為159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160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多元的公司、企業,都增加“控股股東”的統計標志以進行準確的分類:如控股股東為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不再統計為“民營經濟”,而統計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經濟”;如控股股東為外商及港澳臺資企業,不再統計為“民營經濟”,而統計為“外資及港澳臺資經濟”。
通過以上步驟,在不改變任何現有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就能基本消除對“公有制經濟”(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真實占比不應有的低估,客觀反映民營經濟的真實占比。
進一步,結合本文前述的分析,再進行以下的統計創新:
4、把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類合伙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統計為“集體所有制經濟”。
5、把公司資本或股份中“社會用途”占比超過50%的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類合伙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統計為“集體所有制經濟”。
通過以上的步驟,公有制的比例就能得到與時俱進的充分反映,基本滿足各界對公有制的合理關切。
四、淡化“所有制標簽”,消除“所有制歧視”。
基于制度性質,如果“國企”“民企”的標簽異常鮮明、時時在目,黨政干部心目中的“優先級”就是發自本能的,在產權保護、市場監管、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分類施策”是理性選擇,較難因為領導人的講話、中央的文件而根本改變。
建國后的“知識分子性質”問題可資借鑒。從黨中央1956年確定知識分子“已經為社會主義服務,已經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后,在制度層面一直強調“依靠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兄弟聯盟”,文革結束后小平同志多次要求“要反對不尊重知識分子的錯誤思想”,全國科學大會更是“宣告了科學春天、知識分子春天的到來”。但是,在“工人階級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語境下,知識分子頭上“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臭老九”的嫌疑一直揮之不去,在“反右擴大化”和“文革”中、知識分子更成了受傷害的主要對象。一直到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來越多,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之間已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個問題才基本解決。同樣,企業所有制形式的融合、所有制標簽的淡化,才是消除“所有制歧視”的前提。
中國對企業按照所有制進行嚴格分類、強化管理的做法具有歷史必要性,但隨著市場化的進程,這種強化的分類管理已逐漸失去可行性,也不再具備必要性。
先看可行性。改革開放初期,從個體工商戶發展到私營企業,投資主體的性質較為單一,對每個經濟組織按所有制分類是可行的。時至今日,公司的投資主體越來越多元化,越來越多公司的股東中,既有個人股東也有公司股東,“股東的股東”也可能兼有國有、非國有、外資等成分。中央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為國企改革的突破口,國有企業的股東也將越來越多元化。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公司無法按單一的“國有”或“民營”的所有制標簽進行分類管理。如前所述,在A股上市公司中就已有接近兩成“無實際控制人和最終控制人”,再怎么追根溯源也無法確定控股股東、沒法再貼“國有”或“民營”的標簽。
再看必要性。改革開放初期,連雇工人數超過幾個就要算“剝削”都是理論熱點,自然需要從保護力度、準入范圍、監管方法等各方面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分類施策”。而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對不同所有制“一視同仁”越來越成為共識。中央反復強調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保護、監管、準入的“三個同等”,機會、規則、權利的“三個公平”,所有企業都是同等的市場主體,那么,對企業按照所有制分類的強化管理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因此,在國民經濟命脈領域,必須繼續堅持由國有企業控股、體現“公有制為主體”的制度特征;作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參考,也需要按所有制類型進行事后的統計、分析。但是,在政府服務、市場監管、社會輿論、日常經營等場合,企業的所有制“標簽”應予淡化,才能消除“所有制歧視”,才符合“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根本方向。
二十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和改進國有經濟管理有力支持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提出了“構建頂層統籌、權責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國有經濟管理體系”的目標。必須指出:“所有制歧視”不但導致對民營企業的不公,也導致對國有企業的束縛。“國企能得到的資源民企得不到”是一種“歧視”,“民企能做的事國企被禁止”也是一種“歧視”,而且更容易被忽視、影響和后果更大。去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今年初的政府工作報告都強調對國企要“堅持分類改革方向”,這就抓住了國企改革的關鍵。大量處于市場競爭領域的國企,既無國家配置的專門資源,也無關系國家安全的特別業務。除了股東層面的“國資”,在資源獲取、市場競爭、日常經營、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和其他企業并無二致。企業發展主要取決于企業家的創新精神、科技人員的研發動力、企業成員的整體活力,并無“國有股東”帶來的特別恩澤。對這類“國企”,就應該解除、取消由于“國企”標簽帶來的種種額外束縛和特別限制,“完善中國特色國有企業現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場化機制運營”。
中國的改革開放是人類歷史上體量最大的經濟和社會變革,也是科學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理論最大的實驗場。基本經濟制度,是改革開放中最根本的制度變革和最重要的制度成果。與時俱進地創新所有制相關理念,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偉大事業的成功實踐,更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澎湃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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