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制度讀秒 相關部門正抓緊落實
- 時間:2015-03-10
- 來源:中國企業報
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制度出臺正在進入倒計時。
“目前,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高度重視,作出明確指示,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國有企業審計最近提出的新要求。據我的了解,審計署和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怎樣落實好這個要求。”日前,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家審計署原副審計長董大勝在“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研討會” 上如是表示。
據董大勝介紹,最近一段時間內,其就對近幾年審計機關對部分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進行了綜合分析。他認為,自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公司治理機構已經建立,國有企業在資本規模、經營規模、盈利規模等方面得到長足發展,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骨干作用。
問題仍然不能忽略。董大勝透露,在審計中發現一些國有企業在落實中央有關政策,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收入分配、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還做得不到位;重大事項決策不夠科學、規范,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內部管理、內部控制比較薄弱,重大違紀問題時有發生,部分高管涉嫌犯罪,突出的表現是:有的企業在資源開發、并購重組、國有資產、國有產權處置等方面涉及利益輸送。這些問題的存在迫切要求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包括審計監督。
對此,董大勝建議從六個方面來完善國有企業的審計制度。
一是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實行審計全覆蓋。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審計全覆蓋多次提出了要求,在過去多年的實踐中,根據一些同志的意見,不成文的做法是審計署只對118戶中央企業中的57戶進行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其余的企業由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對其他中央部委所屬的企業,審計署從來沒有審計過。對中央企業越來越大的境外投資也基本上沒有進行審計,這就存在著國有企業審計大量空白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所以董大勝建議要把所有的國有企業,包括境外投資都納入審計監督的視野,對國有企業實行國家審計全覆蓋。
二是建立對國有企業經常性的審計制度。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要爭取做到每年審計一次,或者兩年審一次,一次審兩年。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在其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三是對國有企業的重特大事項實行專項跟蹤審計,例如對企業的重大改組、并購、國有產權的處置轉讓、重大投資項目、大額采購事項和資金運用等,要實行專項跟蹤審計。同時,要抓好審計整改工作,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四是改進國有企業審計的組織方式,運用現代的審計技術方法。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統籌協調力量,對央企和地方的國企開展審計。現在突出的問題是地方所屬的國有企業減少,而中央企業審計的任務過重,所以要統籌安排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構的力量來進行國有企業審計。還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吸收社會審計的力量,在審計機關的主導下參與國有企業的審計。要建立國有企業電子審計體系,運用聯網審計、數據分析等現代審計的技術方法,對國有企業實行非現場的實時或者亞實時的審計。
五是整合國有企業的監管資源,充實審計力量。可以考慮結合國有資本管理體制和政府部門職能的改革,整合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財政專員辦、發展改革部門重大項目稽查辦等監管職能,充實審計力量。可以研究向部分特大央企實行派駐審計的制度,這個問題必須進行頂層設計,不能由部門牽頭協調,去年我們曾經提過這樣一個提案,后來這個提案又被打回審計署,實際上這個事情我們審計署是協調不了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問題由中央深改辦來研究。同時還要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審計與紀檢、監察、巡視等工作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六是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企業的內部審計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企業內部監督、內部控制、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外部審計的一個基礎。要支持國有企業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在企業內部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可以考慮在國有企業建立總審計師制度,專門領導和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在董大勝看來,上述意見只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對加強國有企業審計監督提出的意見,實踐表明,黨政官員與企業領導人身份轉換過于頻繁,容易產生短期行為,不利于企業長期的戰略實施和發展,還容易產生利益輸送等行為。其實最重要的因素還是在國有企業內部能夠按照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形成科學的權力配置和制約機制,能夠規范運作。
董大勝建議,要研究把國有企業干部管理的原則與市場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打破官商“旋轉門”,建立職業企業家制度,配備好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等領導人員,同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薪酬激勵制度。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要使國有企業內部保持內在的勃勃生機,以內因變化為主,組織嚴格的外部監管,推動國有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