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見》陳利浩:關于可再生能源生產、輸送和使用相關機制政策的建議
- 時間:2022-04-20
- 來源:遠光軟件
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部署“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這是關系到我國雙碳戰略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舉措。國家發改委近期發布的《“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以下簡稱“能源規劃”)明確提出了到203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成為主體電源”的目標。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先立后破”,根據我國特點大力發展光伏發電;應該根據可再生能源的“波動”特點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動儲能系統的建設;并從政策機制上鼓勵企業購買、使用可再生能源。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雙贏”
集中式光伏項目選址一般陽光輻射都較強,光伏電站可有效調節區域小氣候、改善生態環境, 具有生態修復、保護的功能。如國家電投集團通過對黃河上游多個光伏電站的評估,證明光伏電站對風速、風向、土壤溫度和濕度、地表輻射、空氣溫度和濕度、蒸發量等都產生了正面的影響,有助于保持土壤含水量、促進牧草生長、促進物種多樣性。甘肅酒泉東洞灘百萬千瓦光伏示范項目也報告:大面積電池板不但能防風固沙,還使地表水分蒸發率降低,植被恢復率增加,有助于減緩和治理荒漠化。寧夏、陜西、山西等地都有類似的樣板。國家科技部2020年表示應“鼓勵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和機構,結合分布式光伏以及農光、漁光、牧光等示范項目的實施,推動荒漠化等生態環境修復,以期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文明建設共贏。”
2021年底國家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生態保護紅線監督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并要求重點監測“能源開發”。問題是,生態保護紅線的出發點是“能劃盡劃”,如至2018年底國務院批準的15個省市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總面積占總面積1/4,光伏和風電裝機容量全國第一的內蒙古自治區更超過一半。未劃入的基本上就是耕地或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具備建設光伏電站條件的不多。
在以往執行“生態紅線監督”時已出現了核準的光伏項目被叫停、甚至已建設的光伏項目被拆除的現象,去年底更有省級行政區提出“劃定生態紅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光電、風電的過度開發”、“已建設項目將逐步清除”。如果上述《征求意見稿》中“一刀切”的規定正式頒布實施,一定會在相當程度上制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
為此建議:光伏發電是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的重點,《能源規劃》明確要求“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建設”,而“荒地、荒漠、戈壁”同時也是生態紅線的重點范圍。應妥善處理光伏發電和生態保護的關系,在嚴格的保護標準和過程監管下,充分發揮集中式太陽能光伏電站對環境生態的保護和修復作用,實現“雙贏”。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監督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中“有限人為活動”的內容,按照生態保護的要求進行適當分類,對于“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類型的生態功能區域,把“有助于保護和恢復生態功能的太陽能光伏電站的建設和運營”納入正面清單。光伏電站應在全面的生態評估、包括生物多樣性評估基礎上由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逐個審批,“一站一策”,結合當地地理、水文、氣候等特點,對應該遵循的建設原則、對環境生態的保護措施、運營和運維的頻度和強度等進行嚴格的限定,確保不對所在地的生態環境造成明顯影響。
二、完善儲能項目相關的政策機制
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光伏發電“波動”特點明顯,亟需加大儲能系統容量。國家一直高度重視儲能項目的建設,但有兩點機制、政策需要完善:
(一)消除對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系統的政策限制。
電池儲能即“電化學儲能”靈活、高效,起步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全球都在發展,其規模僅次于抽水蓄能。我國大力推動電動汽車的快速普及,但汽車動力電池性能下降到80%時就要退役,退役后的主要出路之一就是儲能,即所謂“動力電池梯次利用”。預計我國到2025年每年退役的動力電池將達到9100萬千瓦時,可為當年新增的全部太陽能電站提供1小時的電能儲備。“動力電池梯次使用”前景可期。
國家一直倡導、推動對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工信部、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8月聯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要求鼓勵“適用于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從應用原理上都屬于儲能。《辦法》用整整一章、六條的內容對梯次產品提出了全面、明確的要求,包括設計原則、結構和連接方式、性能的試驗驗證標準、編碼規則、溯源方式、使用說明、包裝及運輸、產品認證等。
在國家鼓勵下,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發展迅速。如鐵塔公司在全國 31 個省份的約 12 萬個基站使用梯次利用電池約150萬千瓦時;國家電網、南方電網都建設了多個大規模的工程;用戶自建的工程、項目更多。2020年我國新增的電化學儲能項目規模是2019年的2.4倍,大多數是梯次利用。2021年上半年的增長也很迅猛。
作為儲能系統運行的主管部門,2020年4月份國家能源局專門調研電化學儲能,指出“目前全國電化學儲能規模仍然偏小,‘十四五’期間國家將大力支持新型儲能產業發展”。其后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下發《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的2025年電化學儲能目標是2020年的9倍多。話音剛落,北京豐臺一個儲能電站發生爆炸事故,國家能源局馬上要求“原則上不得新建大型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2021年9月更在發布的《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中要求“梯次利用電池均要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安全評估報告”的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其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對“專職安全評價師”的資質卻只限于“礦山、金屬冶煉、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煙花爆竹等業務范圍”。這就意味著:一方面,國家能源局用“部門規范”擴充了《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視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這是所有其他電力建設項目都從未有過的“待遇”;另一方面,“具有相應資質機構”又沒有配置能承擔“動力電池”業務范圍的評價師,沒有人能出具“安全評估報告”。這就導致了所有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在上述《規范》頒布后的戛然而止。由五個國家部委聯合規范的產品、鼓勵的產業,由于發生了一起事故,就被另一個部門在事實上禁止使用,這種做法應予適時糾正。
為此建議:動力電池梯次使用于儲能,既能很好應對我國即將面臨的大量動力電池退役,更是見效快、成本低的儲能系統建設途徑,《能源規劃》“推動應用”順序中“電化學儲能”位列第一。對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產品的生產和建設,國家五部委已經聯合制定了具體、明確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國家能源局作為儲能系統運營的主管部門,可以對梯次利用儲能項目的在線監控、定期維護、應急預案等作出明確要求,但“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的禁令應適時取消。
(二)鼓勵、支持電網建設儲能設施。
在傳統電力系統中,波動主要來自用戶,在用戶側、或電源側配置相應的儲能設施即可調節,因此有關部門規定電網企業“用于確定輸配電價格的成本不能包括和儲能相關的費用”。
但在新型電力系統中,“波動性”較大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日增,要消納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對儲能系統容量的需求越來越高。有關政策對發電側規定了儲能系統配置的比例,并鼓勵用戶側和社會投資建設儲能系統。但由于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領跑全球,如光伏發電裝機總量連續6年全球第一、超過美國和歐盟的總和,而儲能系統的建設相對滯后,不但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導致程度嚴重的“棄風棄光”,而且也影響著電網的安全、穩定和經濟運行。因此,發揮電網企業的技術、資金優勢,鼓勵電網企業投資建設電網側儲能系統勢在必行。
對電網企業自建的儲能系統不能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但可以通過“電價”機制回收成本的現有政策,其思路類似于:不允許物流企業把自建倉庫的折舊和運營費用列入成本,但允許把倉庫“經營出租”來彌補投入。但電網的儲能系統買方和賣方都是電網自己,好像物流公司倉庫進出的就是自己的貨物,經營收費無異于緣木求魚。
為此建議: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認定原則是與輸配電服務“相關”和符合“合理”需求,國家發改委已經定義“抽水蓄能電站具有調峰、調頻、調壓、系統備用和黑啟動等多種功能”,這些都是與輸配電服務緊密相關的功能。因此,在堅持對新能源發電項目儲能配套要求和鼓勵市場化儲能投資的同時,對于提供調峰調頻、需求響應、黑啟動電源等電網企業投入的儲能設備、包括電網側的抽水蓄能電站,應明確其和輸配電業務的“相關性”,在對選址、配置、成本等嚴格核定、監審的前提下,允許電網企業將儲能設備的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列入輸配電定價成本,通過電費收入適當補償對儲能系統的投資。
三、鼓勵企業購買、使用“綠電”
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我國為用電企業提供了購買、使用綠色電能(目前特指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電能,下稱“綠電”)的多種途徑,如用戶自建或租用新能源電站、購買“綠證”、直接或間接與新能源電站簽訂采購協議(“證電一體化”)、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消納量等。出于滿足碳排放管控要求、產品進入特定市場需要、企業社會責任形象等多種原因,選擇購買“綠電”的企業用戶增長喜人,去年九月首批“證電一體化”綠電交易即達成交易電量近80億千瓦時(約相當于三峽電站設計年發電量的十分之一),市場預計2022年的規模將達300億千瓦時,甚至帶動了一批發電企業股價的大幅上漲。北京冬奧會就是通過“證電一體化”實現了所有場館100%使用綠電。
另一方面,全國和九個區域的“碳市場”已經開始運行,對所屬的重點企業實行了嚴格的碳排放管控“配額制”,即:規定碳排放配額,超過配額的碳排放需從市場另購排量,否則就需繳納罰款、并扣減下年度配額。全國性碳市場已管控兩千多家發電企業,并將逐步納入相關行業的超過一萬家企業。各區域碳市場管控的企業更多,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電力、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航空、陶瓷、汽車制造、制藥、供水,甚至物業、數據中心、通信等企業都列入管控范圍。碳排放指標的重要性越來越高。如果啟動“碳稅”試點,則碳排放指標會變得更加關鍵。
但是,目前企業碳排放的計算公式中,對于使用電力產生的碳排放,不論該企業是否購買、使用綠電,一律按照統一的系數計算。無論是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核算方法、或是國家標準規定的計算方法、或是地區計算公式,都是如此。按照這種算法,北京冬奧會雖然全部使用了綠電、但對碳中和卻毫無貢獻!生產、使用綠電的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降低碳排放,企業購買綠電已經承擔了額外的成本,如果在計算碳排放時不加任何考慮,既不客觀、也不公正,更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消納。
為此建議:由國家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對于企業購買的、有明確記錄并可以驗證的綠色電能,在統計企業碳排放量時不按照傳統能源的系數、而按照可再生能源專有的系數計算。為了鼓勵企業主動購買、使用“綠電”,建議在現階段把這一系數確定為零、即購買的“綠電”視同零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