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三中全會決定開展“增加值”核算
- 來源:財新網
如已安裝財新APP請點擊:https://opinion.caixin.com/2024-09-05/102233612.html 為什么三中全會決定開展“增加值”核算 陳利浩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開展國有經濟增加值核算”,這是首次由黨中央對經濟核算指標提出具體要求。了解、掌握“增加值”,把它作為企業、經濟的綜合性指標,除了考核、比較,更引導企業的取向、提升企業的價值,這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增加值”之前,對企業核算、經濟增長已經有很多指標,但它們都是單項的,難免“以偏概全”: 如“營業收入”,這是企業“排名”的主要依據。但營業收入只反映企業的經營規模,“營收”可以做得很大,但利潤可以很低、甚至虧損。“惡意內卷”之下,則是虧損越大、“營收”越高。更有甚者,可以通過關聯交易、“左右互搏”虛增營業收入,某個數次入圍“世界500強”的企業,最后發現真實的營業收入只有幾十億,其余的幾千億都由關聯交易而來,真相暴露后宣告破產。說明單用“營業收入”指標遠遠不足以表達企業質量。 如“資產規模”,這也是“排名重器”。但資產規模可以是企業自己的真金白銀,也可以由欠債、甚至舉債形成,如盡人皆知的“本金幾十億、貸款兩萬億”的某房地產集團。好些“資不抵債”的企業,“資產規模”依然可以“非常可觀”。說明光看“資產規模”指標也不能體現企業質量。 “營業收入”“資產規模”不行,“利潤”“凈資產”總可以吧?利潤、凈資產表達了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成果,反映了屬于股東的權益,而企業的質量不只是對股東的回報。一個企業,利潤不多,但解決了大量的社會就業、支付了較多的勞動者報酬,這也應該視為企業的質量。一個企業,由于資產規模較大、提取折舊較多而導致利潤較少,但對企業資產的維護、更新也是企業的質量。所以,“利潤”“凈資產”也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質量。 既然營業收入、資產規模、利潤、凈資產等耳熟能詳、駕輕就熟的指標都不足以衡量企業的整體質量,那么,是否存在綜合類的指標,可以克服上述各個單項指標的不足,完整、均衡地反映企業的質量? 對于一個地區(城市、國家),衡量經濟發展質量主要看一個指標:“國內生產總值”(GDP),它是“按市場價格計算的地區內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包括商品、勞務等)的最終成果”,是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消費能力的綜合反映,其計算模型、方法已經消除了所有的中間產品、重復交易等因素。指標本身是綜合的、科學的,由于統計方法引來的詬病不在此討論。 那么,是否可以有一個指標、可以讓我們像用GDP評價地區一樣地去評價企業等市場主體?這個指標就是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的“增加值”。“增加值”(value added)本來就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基礎:“某一地區內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之和就是該地區的GDP”,從邏輯上就應該是和GDP一樣的綜合指標。 讓我們來看一下“增加值”指標強在哪里? 完整體現了企業的貢獻。從“增加值”計算公式的“收入法”可以看到,它是“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部分之和,這四個部分就是企業的整體價值。“勞動者報酬”指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各種報酬,這是企業對員工應盡的責任;“固定資產折舊”是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和支付的資產大修費用,這是企業對自身更新改造、持續發展的義務;“生產稅凈額”是生產、銷售環節上交給國家的各種稅金、附加和規費扣除政府補貼后的凈額,這是企業對社會、對國家應作的貢獻;“營業盈余”是企業總產出扣除中間投入、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后的結余,體現了企業對股東的回報。對員工、對企業自身、對國家和社會、對股東的付出、價值,都體現在“增加值”這同一個指標,顯然是最為“綜合”的。 消除重復、防止作假。“內卷式”惡性競爭帶來的營業收入,用關聯交易“繞”出來的營業收入,再怎么“卷”、怎么“繞”也基本體現不到“增加值”中,因為沒有產生盈余;用欠債、貸款增加的“資產”,量再大也基本體現不到“增加值”中,因為沒法投入使用、不產生折舊和大修。構成“增加值”的四個來源,都是實實在在發生了的數據,真真正正產生了的“增加”,各種只追求規模、不產生效益的活動,任何通過左右互搏、人為虛增的數據,都算不到增加值里面。如果企業的排名、評價改為按照“增加值”,或者仍按營業收入、資產排,但把“增加值”列出來供參考,排名的真實性就能基本得到保證,國家和投資者遭受的風險和損失就能大為減少。 引導和激勵企業。比如,聘用大量工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由于“營業收入”不高、“利潤”更薄,在現有指標體系下最多只能得到“幫助解決就業”的評價,但采用了“增加值”指標,勞動報酬本身就是增加值組成部分,聘用工人的意義不僅僅是解決就業、更是為GDP作出的直接貢獻。又如,某些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固定資產很大,折舊金額較多,對基礎設施的大修理支出可觀,在現有指標下這既不增加營收、更會減少利潤,但從“增加值”的視角,折舊、大修都是GDP的組成部分。采用“增加值”指標以后,企業對營業收入、資產規模的片面追求、放大應能被有效遏制,社會各界對企業的評價也能更加全面公正。 保證企業之間的客觀可比。單比營業收入,制造業企業肯定比商貿企業吃虧;單比資產規模,高科技企業更遠遠落后于房地產企業;單比盈利能力,承擔社會責任的公共服務企業難免失落。這些比較結果都和真正的企業質量偏差、背離。有一個最為典型的例子:華為公司的研發投入金額超過全國五分之四的省份、占廣東全省的三分之一,但“研發投入強度”卻比投入金額只有華為七分之一的某個企業低了三分之一、“屈居第二”,原因就是計算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公式的分母用了營業收入。如果改用增加值,上述的種種不可比性都可以基本消除。 保持企業和地區之間統計、考核口徑的一致。既然與地區考核主要指標GDP對應的是企業的增加值,那么,評價一個企業對經濟發展貢獻時也應該用“增加值”直接衡量,而不是從營業收入、利潤、總資產、凈資產等去“變換”、“分析”。在“研發投入強度”這個關鍵指標上已經非常違和:計算公式的分子都是研發投入金額,但地區計算公式的分母用了GDP,企業計算公式的分母卻采用了營業收入,導致“500強研發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中央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都比全國社會研發投入強度還低,就是因為企業計算公式的分母沒有采用和GDP對應的“增加值”。如果把企業計算公式的分母換成“增加值”,地區和企業就完全一致了。 可見,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開展“增加值”核算在各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那么,既然這個指標這么好,也不是新創設的(筆者在2021年就提過推行建議:財新|陳利浩:投入大卻強度低,“研發投入強度”為何失真?),為什么要等到中央全會才來決定“開展核算”呢?據了解,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 原因之一是“計算、統計復雜,一般企業做不到”。其實不然。增加值的計算說明看上去是有點復雜,但復雜的算法是供統計部門使用的(而且統計部門計算復雜的原因也正是因為各個企業沒有計算“增加值”),企業只需采用其中的“收入法”。而“收入法”計算的四個原始數據:“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都是規范的會計數據,基本上可以從現成的報表項目取得,個別項目需要用會計科目的分類數據進行相應的調整,但都不涉及從明細會計憑證的重新統計。只要企業的會計科目、報表符合法定的基本要求,就可以非常便捷地核算、統計。因此,開展增加值核算不存在增加企業和社會成本的問題。 原因之二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沒有讓企業核算增加值,我們有這個必要嗎?”首先,中國對企業核算、統計的規范要求非常具體。其他主要經濟體國家都只要求企業遵循會計準則,中國在會計準則以外還制定了各個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具體到了如“原材料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應扣除回收的下腳廢料價值”的詳細程度,具備了對“增加值”開展核算的數據基礎。其次,中國企業的信息技術應用水平相對較高。“規上企業”的信息化程度自不待言,中小企業也因云服務等技術手段而可用較低的成本獲得信息服務,“增加值”基本上可以由軟件自動計算,具備了開展增加值核算的技術基礎。更重要的是,中國在充分發揮市場對于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還強調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而政府對產業、企業的規劃、跟蹤到評價、引導、獎勵等,都依賴于分行業、分地區、分企業的“增加值”,這既是制度優勢、也是體制所需。 對開展增加值核算的具體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一、提高認識。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對“增加值”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在統計、分析中越來越關注增加值,在計劃、規劃中也越來越聚焦增加值。如國家發改委對服務業的增加值、國家工信部對制造業的增加值、中央網信辦對數字產業的增加值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劃和展望。因此,企業開展增加值核算,既是衡量自身質量、價值的剛需,也是申請資質、落實規劃、匹配行業的剛需。 二、擴大范圍。從國有經濟開展增加值核算,適時延伸到其他企業。出臺相關制度、辦法,明確要求企業在核算、統計中把“增加值”作為關鍵指標準確反映。可以從上市公司開始,從“自愿披露”到“法定披露”;對國有企業設定“增加值”考核指標,綜合反映發展質量;進一步在“規上企業”實施;逐步過渡到所有其他企業。 三、增加權重。逐步增加“增加值”在考核中的比重,直到把增加值作為核心的評價、排序指標。在依然需按營業收入、資產規模等指標的排行、評比中,把“增加值”作為輔助指標列示,以全面反映上榜企業的發展質量,讓某些華而不實、弄虛作假的企業望而卻步。對于一些可比性非常重要的指標(如“研發投入強度”),應采用“增加值”代替“營業收入”,避免評價不公、杜絕資源錯配。 高質量發展是中國式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每個企業、整個社會都要更加注重質量、效益,而不是片面追求規模,考核、引導的指標體系非常關鍵、必須“先行”,這就是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開展增加值核算的意義所在。 (作者為廣東省政協研究咨詢委員、廣東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